
《办法》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精细化分类,明确自用、专用、公用三类设施定义及适用场景。其中,自用充电设施聚焦居民个人需求,专用设施服务公交、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,公用设施则面向社会车辆开放运营。
针对不同场景,建设要求要实行差异化。《办法》提出,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明确专用设施、公用设施、超充设施的规划布局(包括建设规模、点位分布及建设时序),明确各类场景建设原则和标准,指导项目落地实施。
在居住(小)区,建设以慢充为主、快充为辅的充电基础设施;
在政府机关、公共机构、企事业单位等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;
在市管高速公路服务区、文化旅游场所、公共停车场、公共服务场所以及具备条件的加油加气加氢站和其他场地,建设以快充为主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;
在县乡和农村地区,结合实际,积极建设快慢结合的各类充电基础设施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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